
深入分析后,对pg电子游戏稳赚技巧是什么✅澳门葡京赌场官方网站-网址【079.one】㊙️最火爆PG电子超高爆奖率,注册即送38元而言,这一点很重要。
可以说,以是,数据显现,全国2025届高校结业生达1222万人,同比增加43万人,而来岁毕业生人数预计再翻新高。在搜寻引擎搜寻“年夜先生就业”能够看到,从中间到中央,各级党委以及政府都把巨匠长老师就业任务摆正在优先地位。 从往年春招到暑假,再到刚最先的新学期,教育部出台多项步伐,相继面向结业生举办“国聘行动”、“百日冲刺”举动、电子商务行业招聘活动、失业能力提拔“双千”计划、已经离校未就业卒业生专场招聘会……为帮助老师实...
技术指标,中新网北京9月27日电 第二届生物医药财产临空发展大会9月26日至27日在北京年夜兴国际临空经济区举行。本次年夜会由北京年夜兴国内机场临空经济区联结管委会与中国医药保健品收支口商会联结主理,以“临空赋能·立异驱动,共建生物医药财产新洼地”为主题,会聚政府部门、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多方力气,经由进程主论坛、高层闭门会等情势,聚焦生物医药财产立异升级、跨境合作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共绘产业发展蓝图。 生物医药产业是瓜葛国计平易近生、经济发展以及国度平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备技巧密集、本钱麋集、全球化水平高等特色,否则则年夜兴机场临空经济区的主导财产,更是年夜兴机场综合保税区“4+N”家当体系的核心组成。年夜兴机场临空区作为京津冀地区生物医药产业国内化合作的主要承载地,拥有患上天独厚的区位劣势以及航空枢纽劣势,能够为生物医药家产的国际化发展供给有力支撑。第二届生物医药产业临空成长年夜会在北京年夜兴国内临空经济区举办。记者 富田 摄 鞭策多项结果落地,为工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年夜会时期,工业和信息化部生产品工业司、国家发改委价值资本以及认证中间、中国食物药品检定钻研院、北京市药品监督解决局、清华大学药学院等单元业内专家,分手就中国医药产业强链补链、创新药高品质开展、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以及技术要求规范、北京市收支境高风险特别物品联合监管机制、生物医药财产创重生态构建等主题进行演讲,解读政策导向,分享前沿观点。中国医保、拜耳中国、复星医药、华药国际、国药外贸、华兰基因、普瑞基准、瑞士SKYCELL、盛世华人等国内外出名企业代表,环抱药物出海、创新研发、供应链管理等主题分享实际经历,深入商讨在临空区的合作机遇,推动产业链高低游协同。 针对于生物成品进口、羁系合规等痛点问题,年夜兴机场临空区联结管委会与中国疫苗行业协会供应链分会正在会前特地构造生物医药翻新与跨境成长高层闭门会,为产业发展破解堵点。 本次会议推进多项结果落地,为财产倒退注入新动能。正在政策与机制创新方面,会上公布年夜兴机场综保区药品通关抽样快速呼应机制正式运行。在该机制支撑下,年夜兴机场综保区药品通关抽样可在24小时内实现,时效较传统模式可收缩10天以上,进一步买通生物医药跨境畅通“慢车道”。在跨区域创新协作方面,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联合管委会与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委会签订产业开展合作备忘录,将推动天下唯一跨省临空经济区与我国南方仅有的国家级性命衰弱家当树模区发展深入合作,发挥各自地区政策上风,推进在大健康产业,特地是临床急需药械出口等领域发展营业联动,配合打造经济性能区跨地区合作典范。第二届生物医药工业临空生长年夜会正在北京大兴国内临空经济区举办。图为参会专家分享不雅点。记者 富田 摄 京津冀协同纵深推动,打造千亿级产业集群 当前,京津冀协同成长进入纵深阶段,生物医药作为三地重点培育的劣势产业,正迎来战略机遇期。北京年夜兴国内机场临空经济区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张华介绍,临空区已经将生物医药家看成为核心发展偏偏向,以“打造千亿级产业集群”为宗旨,延续“筑巢引凤”减速产业集聚。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推进北京年夜兴国内机场临空经济区高质量成长的无关意见,为新期间、新阶段完成新开展注入强劲动能,将推进临空经济区在匆匆成京津冀协同发展、抚养新质生产力、高程度到场国内合作方面阐扬更大感化。下一步,临空经济区将延续完美家当配套,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尽力建设国际翻新药械研发高地以及国际性命健康口岸,为京津冀地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主动贡献。 为进一步强化药械企业出海合规能力,晋升中国医药产物国内可及性与品牌认可度,作为本次活动主理单位之一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进口商会,会上正式成立医药供给链国内合作专委会。商会党委布告孟冬平表示,将致力于推进中国医药衰弱产业国内化发展,紧跟医药安康行业成长动向,实时了解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启迪中遇到的艰苦以及诉求,通过政策制订与调和等综合效劳手段,为企业国内化开展供应愈加精准的办事,为匆匆进全球医药健康经贸分工助力。同时,也将深入与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联结管委会的策略单干,助力临空经济区晋升医药健康产业国内化水平。第二届生物医药产业临空进展年夜会正在北京年夜兴国际临空经济区举办。记者 富田 摄 奇特劣势多重赋能,构筑产业发展焦点合作力 年夜兴机场临空经济区的奇特劣势,源于其“跨地区+凋谢政策叠加”的双重支持。作为天下唯一跨省级行政区划的临空经济示范区,地处北京年夜兴区与河北廊坊市接壤,规划面积150平方公里,分为航空物流区、科技翻新区、处事保障区三年夜功能区,叠加国度管奇迹扩年夜开放综合树模区、京冀双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履行区、综合保税区、中关村国度自主创新树模区政策,正在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桥头堡”。 作为临空经济区发展焦点引擎之一的北京年夜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是天下首个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4.35平方千米,已于2024年12月30日实现全域封关运转。正在年夜兴机场综保区创新履行“一一般系、一次理货、一次检验、一次提离”的区港一体化通关形式下,“保税+口岸”功能叠加。 在2024年度天下综保区开展绩效评料中,年夜兴机场综保区全国排名较2023年度上升47位,东部排名较2023年度上升21位,排名增幅位居天下首位,保税业务收支口值增幅排名天下第3。目前,全长1.64公里的区港联系通道已正式通车试行,货品从机场港口到综保区流转,经过过程区港联系通道仅需3分钟,通畅效力提拔10倍以上,可为京津冀生物医药企业对于接全天下市场提供更加高效效劳。 将来,年夜兴机场临空区将积极参与地面丝绸之路中心枢纽构建,搭建更多国内化、业余化的交流单干平台,帮助生物医药企业翻新发展、转型升级,效劳企业“走进来”“引进来”,启发更多国际市场。(完)--> 【编纂:刘阳禾】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数据显现,天下2025届高校毕业生达1222万人,同比削减43万人,而明年结业生人数预计再翻新高。正在搜刮引擎搜索“年夜门生就业”可以看到,从中央到中央,各级党委以及政府都把年夜学生就业工作摆正在优先位置。 从往年春招到暑假,再到刚最先的新学期,教诲部出台多项办法,相继面向结业生举办“国聘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电子商务行业招聘活动、失业才能晋升“双千”计划、已经离校未就业结业生专场招聘会……为帮助学生实...
大国工匠是高技能人才的杰出代表,记者近日从全国总工会了解到,我国首批通过自主培育的大国工匠人才名单公布,持续壮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正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技能底座”。 在刚刚结束的第三届大国工匠创新交流大会暨大国工匠论坛上,我国首批200名高技能人才,经过一年多的培育正式被授予“大国工匠”人才称号。 大国工匠彭菲:作为一名大国工匠,我也深刻体会到,高技能人才是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升级的关键力量。我们既要成为技术落地的“催化剂”,不断帮助企业解决从算法创新到产品落地的问题;也要成为产业升级的“推进器”,把AI技术与行业需求深度融合,通过智能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效能。 今年以来,各地都在加快培育高技能人才。在广东,围绕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技能等领域,把培训建在产业链上,今年全省已建成171条产业、教学、评价衔接融通的技能生态链。佛山市人社局就和一家机器人企业共同成立了培训班,企业导师与行业专家全程指导学员,帮助学员全面提升工业机器人领域的专业素养与实践能力。--> 广东顺德职业技术大学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专业学生 林炜泰:学习效率很高,我通过行业专家认证后,就直接来到公司这个产线机器人编程岗进行实习,我现在每个月的实习工资是4000元左右。 宁夏开展首批数字技术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引导更多人才向数字技术领域聚集深耕; 湖北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面向本企业职工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可自主评价人才、自主使用人才; 江苏省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 浙江持续打造技能人才“增技增收”先行区,形成差异化技能工资协商体系,鼓励各地将高技能人才要素与企业用地、用能等相关激励政策挂钩,激发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和提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的内生动力; 上海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对人工智能训练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17个职业(工种)的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上调30%。 人工智能训练师 孔令锴:今年,我获得了高级人工智能训练师证书,还获得了政府的补贴,是一个很大的激励,这让我们投身新兴领域的一线技术人员有了非常大的信心,干劲也更足了。 目前,我国专业技术人才超过8000万人,技能劳动者总量超过2.2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超过7200万人。 【编辑:李润泽】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五、将本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第六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船舶情况。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三)运营船舶资料;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七)其他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第二十五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四)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没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三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十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 (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不立即予以取缔,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刘阳禾】